文|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先前时间,笔者办理了一起运输假烟人赃并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委托人自福建某地驾驶小轿车,选择高速路段,将价值几十余万元的假烟运输至广州某地A,后收货方临时变更交货地点至广州B地,在B地卸货交接时委托人被当场抓获。初次交流法律意见得知检察机关拟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笔者又再次补充相关法律意见,最终委托人在37天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释放。虽然委托人已...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提高了,和开设赌场罪一样,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里进行了修改,但具体的调整方式,和开设赌场罪还是存在区别的。对比原来的规定,这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的修改地方有2个方面:一个是在罪名入罪或者量刑档次的表述上,将原来的“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并新增了“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进行兜底认定的情形。二是在量刑层面,第一档量刑中,原来的“三年...
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不一致、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笔者的理解和看法,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是认定受贿共犯的基本法律依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工...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作了多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三档法定刑调整为两档法定刑,取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量刑档次根据2011年《非法集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该量刑档次,因此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实践中行为人多是采取虚构集资款项的用途,以虚假...
一、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作者:刘为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来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刑事卷(上) 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2008年8月5日《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增设的罪名。(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
(一)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