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代购行为越来越多,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毒品代购行为,毒品代购案件中是否以毒品犯罪定罪,除了考察毒品数量外,主要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牟利目的,鉴于刑事推定的程序、反证以及程度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毒品代购行为认定问题突出。 一、司法实践中毒品代购的认定 刑法实施的过程即刑法解释的过程,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动态的过程,因此制定得再完美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司法实务中合理地适用...
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从轻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从重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量刑】处3年以...
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从重处罚】(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量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
把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用来偿还债务或者支付各种费用,在实质上属于一种“以毒易物”的行为,同用毒品与物品交易一样,所换取的都是物质利益。对于支付毒品的一方,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交易方式下,支付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的物质,参照非法买卖毒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相应折算后交给接受毒品的一方,从而以毒品代替了本应支付的现金。在支付毒品方与接受毒品方的相互关系中,支付毒品方为支付费用...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实践中显得较为复杂。我们同意进入交易说的主张,即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毒品。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行实质性的毒品交易行为,则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无论购买还是卖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视为贩卖毒品罪既遂。采用这一标准来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以下意义:...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对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并帮助运输的,对代购者、托购者应当以相关毒品犯罪及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2000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 与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这主要是考虑,在我国吸毒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以吸食为目的而少量购买、存储及携带毒品进行运输的行为亦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实践中吸毒者实...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值得研究的是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实施...
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冻肉的,通常会根据冻肉的来源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那么,这两个罪名各自是如何处罚的?往哪个罪名辩护更有利于当事人呢?一、为何有罪名差异?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发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目录当中,此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亦有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