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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代购行为越来越多,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毒品代购行为,毒品代购案件中是否以毒品犯罪定罪,除了考察毒品数量外,主要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牟利目的,鉴于刑事推定的程序、反证以及程度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毒品代购行为认定问题突出。  一、司法实践中毒品代购的认定  刑法实施的过程即刑法解释的过程,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动态的过程,因此制定得再完美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司法实务中合理地适用...
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从轻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从重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量刑】处3年以...
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从重处罚】(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量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
把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用来偿还债务或者支付各种费用,在实质上属于一种“以毒易物”的行为,同用毒品与物品交易一样,所换取的都是物质利益。对于支付毒品的一方,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交易方式下,支付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的物质,参照非法买卖毒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相应折算后交给接受毒品的一方,从而以毒品代替了本应支付的现金。在支付毒品方与接受毒品方的相互关系中,支付毒品方为支付费用...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实践中显得较为复杂。我们同意进入交易说的主张,即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毒品。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行实质性的毒品交易行为,则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无论购买还是卖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视为贩卖毒品罪既遂。采用这一标准来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以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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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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