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7880-6596

   免费咨询热线

文章列表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将注册服务商标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此前,理论上对于注册服务商标能否成为本罪的保护对象存在争议。先前有观点认为,在罪刑法定视域下,商标刑事保护的对象不包括服务商标。商标法律法规将服务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但由于刑法未明确将服务商标作为保护的对象,因而对于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不能用刑法予以规制,这一修改是为了适应我国服务业市场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修正案改变了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前仅根据数额认定行为危害性的模式,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量化标准。一方面,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符合本罪营利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是:删除了拘役刑和管制刑,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保持一致,整体上强化了对注册商标的刑法保护力度。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优选律师推荐
ABUIABACGAAgtYavhQYo4KSPkQEwgR84gC8

蒋白雪律师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社会实践经历丰富,擅长处理经济类刑事犯罪、刑事风险防控及刑事控告。工作期间,先后曾经办理几十宗刑事案件,有取保候审、不起诉的经验。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Law & Consulting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