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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对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并帮助运输的,对代购者、托购者应当以相关毒品犯罪及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2000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 与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这主要是考虑,在我国吸毒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以吸食为目的而少量购买、存储及携带毒品进行运输的行为亦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实践中吸毒者实...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值得研究的是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实施...
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冻肉的,通常会根据冻肉的来源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那么,这两个罪名各自是如何处罚的?往哪个罪名辩护更有利于当事人呢?一、为何有罪名差异?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发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目录当中,此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亦有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
(一)客体要件将境外废物走私入境,必将破坏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为主的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其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所谓“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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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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