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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朋友叫去出海,结果朋友张三判了无期,朋友李四一个15年,我的当事人王五给了11年。这个案件没有区分主从犯,也意味着都是主犯,虽然说干同样的事有这个结果,算是不错的,但是还是没有达到我自己的预期,毕竟这个案子,在当事人被抓的情况下争取了一个自首情节,当时预期是想着争取降档到10年以下处罚。
这个案子被告人几个人是相约出海黑吃黑,结果搞出事了,造成多人死亡的结果。虽然说对方本来就是犯罪行为,但这种黑吃黑也是一样犯罪,不是说对方不干净就没事,跑分吞钱就是这样典型的例子,现在有个案子的同案人员跑分黑吃黑可能还涉嫌抢劫。
回到这个案子,刚提到的无期的张三,有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第一次笔录供述的内容是去出海打渔,直到后面几次笔录才如实供述,所以最终判决没有给他认定自首的。
15年的李四是有劝张三去自首,虽然没认定立功,但判决还是结合他其他的情节,在量刑上给了体现。我的当事人,是游泳上岸时,刚好遇到警察在查其他案件,被一块抓了。家属委托我们时候,并没有提到这个事情,后面我们通过阅卷发现这个细节,我们认为当事人是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的,通过法律意见和沟通,最终也给我们认定了自首,最后判决王五。
分享这个案例,主要是想表达的一个是自首这个情节是很重要,无期和11年,中间差了多少年,自己可以算一下,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劝自首的原因。另外一个是,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在第一次笔录就如实供述,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去自动投案,最终可能没法认定自首,所以不要理解为自己送上门就是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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