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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翻新机为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提醒,虽然说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二手产品进行翻新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将原厂部分配件和仿冒的零部件拼凑出来的翻新机,其实已经不再属于原商标权人售出的手机,也就是翻新后产品并不是全新原装正品的产品。那这种情况下,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就不能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因为从表面上看这是旧物翻新行为,但实际上在销售时隐瞒了是翻新产品的事实,这种行为已经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机和正品新品混淆。翻新产品在品质、功能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就会使消费者对权利人产品质量产生负面的误会和印象,直接毁损了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商誉,也就等于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侵犯了商标权利,从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这类罪名。

实践中售卖翻新机,其实是很容易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比如有的商家是直接借了个壳进行翻新,把机器里面的零部件全都进行更换,常见的比如打印机的硒鼓或墨盒。回收旧原装硒鼓墨盒后,通过更换配件、灌装碳粉、加贴商标和包装进行翻新再去售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更换主要零部件翻新后再以原装进行售卖,常见的就是贩卖二手翻新手机,行为人一般是在市场上购买旧的二手手机和带有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充电器、耳塞及外包装盒等配件,再更换一些损毁的零部件,甚至拆解手机主板进行重新组装再以原装进行销售。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上面两种情形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太大争议,实践中定性有点争议的,是通过抛光、打磨、清洁等方式,对外观进行清理,但仍然保留原来配件,将翻新后的产品标明是二手产品,并进行销售,赚取差价”的情形。

对于这种情况,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个人的观点认为根据权利用尽的原则,是不涉嫌刚才提到的罪名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投入市场流通以后,权利人所有的排他权就因此而用尽。放到注册商标上来说,也就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再禁止或阻碍别人使用原商品上附有的注册商标,购买产品的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产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因此,根据这个原则,无论这个产品再辗转卖到什么人的手里,权利人都是没有权利去再控制这个商品流转的。这种情况下,商品本身品质或质量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商标所象征的权利人声誉也没有遭到破坏,注册商标本身的权利就更没有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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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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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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