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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分享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大多数侵财类犯罪必须具有的主观要素,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影响到罪或非罪的认定,因此是大多数侵财类犯罪案件关注的重点。

非法占有目的在理论上一般包括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指排除他人对财产的占有的意思,这一意思主要是为了将侵财犯罪与普通的盗用行为区别开,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对其财产或财产的价值的占有的意思,这种排除意思只要达到了妨碍权利人利用财产的程度,就具有可罚性,因而应与日常生活的借用行为区别开。而利用意思则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主要是为了将诈骗罪、盗窃罪等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分,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加以利用,在主观上具有更高的可谴责性,因此对于诈骗罪、盗窃罪等取得型侵财犯罪的处罚要比毁坏型侵财犯罪更高。

二、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发现,在实践中,诈骗类案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外,一般还会重点考察嫌疑人在签订合同前后的行为。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总结了实践中可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11种情形,分别是:

1)没有履行合同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获取的款项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不成比例;

10)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

11)获取款项后挥霍的。

概言之,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事前考虑的是履约能力,这方面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如果不具有履约能力还照样签合同,一般则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事中要考虑的是履约意图,即想不想履行。若签订合同后,当事人确实有为履行合同创造积极条件的行为,则应推定行为人确实具有履约意图,那么即使对方在此前存在一些欺骗行为,实践中一般也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而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如果没有履约能力,在事后又没有采取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只是象征性地做做样子,则是有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3)在事后则需要结合对财物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合同的态度来认定。如果当事人将钱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后,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约,当事人依然有尽力去弥补损失或主动防止损失扩大等行为的,则一般不适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若当事人对合同采取蔑视态度,将钱进行挥霍、转移、隐匿的,则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这种主观目的的推定,往往都会从签订合同贯穿到合同履行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都有可能成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因素。因此,在认定时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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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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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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