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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模板分享-广州刑事律师

关于请求对卡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陈桂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178806596

涉嫌罪名:卡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申请事项: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卡农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羁押于广州市xx区看守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卡农家属的委托并经卡农同意,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担任卡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请贵院充分参考:

一、卡农主观并不明知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未收取不合常理的费用,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辩护人会见卡农了解到,卡农是在对方告知“为服装厂转账使用”的情况下,有且只有办理一张银行卡给“收卡”的男子,虽然该男子许诺给予卡农好处,但具体好处指向的对象并不明确。况且,在卡农帮忙办理完卡之后,该男子并未向卡农兑现任何好处。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出品。

辩护人认为,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涉嫌的次数、张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考虑。

而其中的“明知”,辩护人认为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因为应当知道就包含着行为人主观上有可能事实上就真的不明知,不具备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犯罪)。因为不管是可能知道,还是或许知道,都包含着行为人事实上可能有不知道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还是不能认定构成本罪,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违反了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出品。

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卡农仅办理一张卡,且是没有获取高额的不合常理的收益,另一方面对方也只是告知其用于“为服装厂转账使用”。综合这些因素,辩护人认为无法推断出卡农在提供银行卡时,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意识到对方将卡用于违法犯罪。尽管事后卡农可能通过自媒体等方式了解到可能被用于犯罪,但评判标准应当以行为时判断,而不能以事后认知作为认定标准。

二、   卡农积极且自愿退还挂失卡内的款项。

辩护人会见卡农了解到,在提供银行卡账号当天,卡农银行卡绑定的手机便提示卡内频繁交易,卡农基于担心顾虑且对方男子未兑现承诺,便在当天挂失了该张银行卡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出品。

挂失后,经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告知,卡农才知道卡内已有x万多元款项。因为担心继续存放卡内不安全、又不知如何处理,卡农便将该x万余元暂存放在家中保管,等待日后做归还处理。期间,虽然卡农曾使用过该笔款项购买过生活物品,但其始终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意思。

卡农因该银行卡涉案被刑事拘留后,卡农及其家属便第一时间将该笔款项备好,并委托辩护人与公安机关沟通退还该笔款项,但因公安机关答复涉案金额无法确定而暂未接受卡农退款。

尔后,在辩护人再次会见卡农时,卡农又向辩护人表达了退款的意愿并委托辩护向办案部门提交其书写的退款申请书。

综上,辩护人认为,卡农已多次用行为表明其自愿退还上述款项的心态,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该笔x万元款项的故意,无论卡农是否涉嫌犯罪,其积极且自愿退还款项的行为都应该予以肯定。即使涉嫌犯罪,也表明其具有悔罪态度,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出品。

三、   公安机关多次通知卡农到案调查,卡农自始至终都积极配合,从未逃避,具有自首情节。

据卡农反馈,其被刑事拘留之前,当地公安机关便多次通过电话询问卡农相关情况,卡农都前往公安机关配合并如实供述反馈。每次核实完情况后,当地公安机关又让卡农等待答复。

在最后一次电话通知时,卡农也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因此,辩护人认为,卡农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便积极主动的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从未有过逃跑的情况,并且每次都如实反馈,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四、   卡农在办卡当天,便因为自己的原因,主动办理银行卡挂失,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辩护人认为,犯罪中止的立法意图在于鼓励行为人能“放下屠刀,悔过自新”,为犯罪嫌疑人重新来过、积极救赎架设桥梁。

因此,只要“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处于可逆转的状态,而行为人能积极主动防止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进入不可逆转的转态”便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具体到本罪中,虽然本罪的犯罪行为是提供银行卡等帮助行为,一旦提供银行卡,帮助行为便实施完毕,但在行为提供银行卡后的现实状况是,此时上游犯罪过程并没有彻底停止下来,最终的犯罪结局并没有完全呈现【辩护人认为,犯罪终局应该是犯罪不可逆转地停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且这种结局不可改变。此点后所有的犯罪行为和中止行为都已经不能存在,在犯罪终结之后的同一犯罪实行行为,不可能再对法益产生进一步侵害(除非行为人另起犯意或另有其他犯罪行为,这属于另外一个犯罪的问题)。另外,犯罪一旦终结,行为人也不能再实施任何中止犯罪的行为(如阻止结果发生、救助法益),此时法益无法恢复。因此,提供银行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是具有可逆转性。

本案中,卡农在提供卡后的当天,便立马挂失了银行卡,有效的防止了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因此,即使收卡的人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卡农挂失银行卡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制止了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都没有进一步放任犯罪继续实施,积极主动防止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进入不可逆转的转态,防止出现新的社会危害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

辩护人认为,只要在犯罪终局出现前,无论行为人出于真诚悔罪还是对法律的敬畏,只要有积极主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或者不可逆转的社会危害的,都应认定为中止行为

起码,就本案而言,卡农的行为,一方面有效的防止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害。

五、   卡农即便构成犯罪,也是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小,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有利于卡农改过自新。

据辩护人了解,卡农刚育有子女,卡农一家需要靠卡农经济来源勉强维持度日,事实上,卡农是个孝顺父母疼爱子女的儿子和父亲,其本质并不坏,不像其他暴力犯罪或为了骄奢淫逸生活而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有利于卡农改过自新,重新工作支持家庭收入。

综上,辩护人认为,202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提出“要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完善,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要注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从羁押本质来看,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不仅与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性原则和最低限度原则等诉讼法理不符,与司法谦抑的精神不符,而且具有羁押成本较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实践弊端等“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出品,专注刑事辩护。

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的立法精神,以及本案基本证据已固定,已无继续羁押以便开展侦查工作必要等情况,并基于卡农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小,积极悔罪、自首、挽回损失、初犯等情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卡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陈桂雄律师

        1317880659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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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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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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