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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X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受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申请人担任其辩护人。申请人经过会见,发现XXX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特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XXX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XXX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行为
根据XXX的陈述,其主要销售的是二手机器拆装电脑配件和维保服务,电脑配件也是以电池和内存居多,其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是根据公司仓库的品牌、参数和价格与客户洽谈,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二)XXX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意
XXX一直认为公司销售的真实是二手电脑配件,其只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二手电脑的拆装配件,根本不知道公司是否有假货,其不知道仓库的来源,也根本不可能认识到有假货。公司的产品有合同,也有发票,其只知道是真实二手拆装产品,根本不可能知道是否有假货。
二、对XXX不批准逮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没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也没有前科,对其取保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
三、嫌疑人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XXX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结合本案案发前后情况,希望贵院对XXX不予批准逮捕。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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