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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怎么区分帮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有刷脸、有转账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是单纯提供卡或收款码等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种简单粗暴的定性是不可取的。帮信最高3年,掩隐最高7年,定性错了,刑期可能就会差很多。

这种区分方式其实是忽略了这两个罪名的一些本质性的区别。先举个例子,张三卖卡后,上游为防止张三通过黑吃黑的方式搞走卡里的钱,就要求张三一起住在宾馆里,上游操作手机时张三得在旁边等着,必要还得配合刷脸认证。这种情况,是认为张三参与到转移的过程中,就认定为掩隐罪。但我们反过来想一想,这种情况下,由于“必要时还需要张三去配合刷脸认证”,那如果张三偷鸡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不在场,那这笔钱进入张三的卡里后,别人就没办法转出资金,这个时候,这笔款就有可能被冻结、止付或者黑吃黑。如果出现这些情况,那上游的诈骗行为人是没有实际控制或得到钱的,也就是诈骗没有全部完成。这样是达不到掩隐罪的前提条件的。因为无论是掩隐罪的本身的定义看,还是从各个电诈意见的来看,使用的表述是“明知是什么什么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既然是“所得和收益”,当然是犯罪既遂之后才可能产生所得和收益。也就是说,掩隐罪的成立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完成之后,但帮信罪没有这个要求,这才是他们之间的比较核心的区别。

所以,无论是否转进转出,我个人认为刷脸认证始终是和密码一样的验证方式,不能简单的以刷脸来进行区分。而支付结算本身也是包含转进转出的行为,不然就不叫结算了,所以有这个帮忙转进转账的也不代表就是协助转移的掩隐行为。

具体怎么怎么去区分行为定性,提供一个思路,可以考虑从是直接接受被害人转账过来的款项,还是在诈骗得手后被上游用来分流赃款、取现切入。如果是用于过程中接受款项的,就属于事先、事中提供帮助,考虑帮信罪;如果是用于分流从被害人处骗来的款项进而取现的,就属于事后帮助,考虑按掩隐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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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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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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