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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绿环农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杨世松高利转贷一审刑事判决书(节选)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综合授信获批后,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杨世松为单位牟取高利转贷他人的息差,利用被告单位所获授信贷款,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利率转贷他人使用,所获利差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世松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在主观上没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故意。经审理评断,被告单位在综合授信获批后,被告人杨世松利用其单位综合授信的信贷资金以高于信贷资金利率同意向杨某、钟某出借谋利,非法转贷谋利的主观故意明显。故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应以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认定高利。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罪状表述没有要求行为人以高于金融机构多少利率作为高利,只要是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就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因此,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成立为本罪。与民间高利贷相比,本罪不仅侵犯了金融机构利率管理制度,还侵犯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故不能适用民间高利贷中“高利”的认定标准。故辩护人所提出的对高利理解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杨世松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因其身份的双重性,其自首情节应惠及被告单位,对被告单位绿环市场及被告人杨世松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高利转贷他人使用的资金均安全归还至金融机构,未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质上的减损,亦可酌定对被告单位绿环市场及被告人杨世松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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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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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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