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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广州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底左右,浙江绍兴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集团,另案处理)董事长袁某某(另案处理)虽明知该集团已经营困难,仍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通过被告单位金源公司以虚假循环贸易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纵横集团使用的要求。周某某在误信纵横集团届时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同意了袁某某的要求,还提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上海公司)投保以便顺利获得贷款。袁某某亦予同意。


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能够顺利获得保险和贷款,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变更记账方法以隐瞒金源公司证券交易巨额亏损的真相,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按期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分行)和中信保上海公司。同年3月至7月间,金源公司先后与中信保上海公司、纵横集团等签订了国内购销贸易框架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先后获得了中信保上海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亿元的保险限额和农行上海分行3亿元的信贷额度。为了顺利获得贷款,纵横集团还先后找到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虚假循环贸易。其间,周某某与袁某某就合同总金额、预付款、中间商、单证传递、合同样本等事宜进行了商议。此后,周某某指令被告人刘某某代表金源公司负责具体事宜。2008年8月至9月间,刘某某在明知虚假循环贸易的情况下,仍根据周某某的要求,起草和签订了金源公司与纵横集团两个子公司即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高仿真公司)和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聚酯公司)以及9家中间商之间11笔虚假循环购买和销售化纤原料合同。由此,纵横集团、中间商、金源公司之间依次两两签订标的相同、单价逐渐增加的循环封闭购销合同。金源公司从农行上海分行获得总金额为2.9亿余元的贷款,刘将放贷情况及时告知纵横集团,扣除相关费用,纵横集团实际获款2.5亿余元。2009年2月至3月间,农行上海分行持纵横聚酯公司和纵横高仿真公司开具的11份商业承兑汇票至绍兴市商业银行提示承兑,但被拒绝。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向中信保上海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亦被拒赔。截至同年8月,农行上海分行的经济损失为2.6亿余元。

(二)裁判要旨


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在误信纵横集团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纵横集团,假借贸易名义向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环贸易等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单位的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亿余元,故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依法应当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金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金源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罪起重要作用,故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金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金源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罪起积极作用,故其行为也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官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从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骗取的贷款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的贷款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骗取贷款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贷款不能归还,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则具有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务中,上述各个因素都应当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定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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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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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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