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7880-6596

   免费咨询热线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解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增设的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所谓的“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支配、控制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这种持有的成立不需要证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也不需要行为人与对象之间具有密切的空间联系。

所谓“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将其从一地运往另一地。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法制造并输入了用户相关信息的信用卡。实践中,伪造的信用卡有两种:一是仿制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的信用卡。二是变造卡,是指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主要是在过期卡、作废卡、盗窃卡、丢失卡等各种信息完整的真实信用卡上修改关键要素,如重新压印卡号、有效期和姓名,甚至对信用卡词条重新写磁,或者是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但是,由于变造的行为也必须通过重新压印或重新写磁等过程才能完成,因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变造卡应当属于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法制造的未输入用户信息的信用卡。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的非法性体现在持有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即持有行为没有他人授权、委托、无因管理等合法根据。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所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金融机构信任,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所谓的“出售”,是指行为人将持有的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一定的对价转让给其他人的一种交易行为。

所谓的“购买”,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对价收买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所谓的“为他人提供”,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而有偿或无偿地提供给其他人,如出租、出借、赠送等。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扫码免费咨询
ABUIABACGAAg6J2ohQYoopHwqQQw2gU44gU

扫码免费咨询

首席律师推荐
ABUIABAEGAAgq8iohQYo6L-FvgMwgQQ4gAY


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Law & Consulting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