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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罪名解析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2008年8月5日《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所谓“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二是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三是逃汇数额较大。

1.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本罪所指的“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中与外汇有关的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规定。

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2.对于“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认定。

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外汇转移境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转移到境外”,是指将境内的外汇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到境外的行为。

3.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本罪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对于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国内外外汇形式以及单位逃汇的其他情节予以综合认定,例如逃汇的手段、是否伪造批准文件、是否因逃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考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就逃汇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问题规定,(一)该罪的“数额较大”为偷逃外汇达500万以上不满2000万美元。(二)该罪的“数额巨大”为偷逃外汇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偷逃外汇数额虽未达2000万美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出外汇的;②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处罚后,屡教不改,又继续逃汇的;③给国家造成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政治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单位犯本款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构成且又实行两罚制的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订后,本罪的主体从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一修改扩大了本罪主体的范围。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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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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