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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等贷款诈骗案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  蚂蚁“借呗”贷款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辉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并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959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亲属代为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44元。

(二)裁判要旨


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法院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机构范围,且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阿里巴巴小贷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曹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中兴”牌N880E黑色触摸屏手机1只、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被告人退赔的共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03040元,返还被害单位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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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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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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