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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罪名解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或者情况不实的贷款理由,并以有关项目会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作为引诱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例如有些行为人通过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资信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所指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所指的“其他方法”应与上述四种诈骗贷款的方法具有相当性。例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或者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各行为人进行定性,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为了作案需要,请求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实施,事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占有大部分贷款的,应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对相关人员进行论处。

2.如果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请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帮助但未向后者表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且占有贷款的行为是主要由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此时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3.如果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告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具有占有故意的情况下请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帮助,且占有贷款的行为主要由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此时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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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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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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