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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定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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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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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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