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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1.基准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以上“巨大”、“特别巨大”数额标准为广东省内规定,全国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1.《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票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编者注:该解释已废止)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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