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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未经检验检疫冻肉、鸡爪应如何定罪?-广州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合伙以向国内冻货货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在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获或者丢失,货物成功运至货主指定的目的地后,则按每集装箱收取双方约定的保货费,丢失或被执法部门查扣则予以赔偿的方式为他人从越南芒街保货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货(鸡爪)入境。2009年4月7日至2011年3月9日间,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先后为多名货主将冻货从越南芒街走私入境并运至南宁、广州等地交货1346柜,净重29432.85吨。期间,被告人何怀深、杜邦权等17人或作为货主或明知上述人员实施走私犯罪而积极参与其中。


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基初等19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货仍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基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息宏等18人二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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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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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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