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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及实践中常见的未遂情形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实践中显得较为复杂。我们同意进入交易说的主张,即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毒品。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行实质性的毒品交易行为,则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无论购买还是卖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视为贩卖毒品罪既遂。采用这一标准来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以下意义:

首先,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仅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言,就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行为人d从其“上线”处购买毒品,这一购买行为本身就已经造成了毒品的非法流通与运转;另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出售毒品,是实施新的卖出毒品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同时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

其次,在实际破获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大量被抓获的毒品犯罪人均停顿在购买了毒品尚未卖出,或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而人赃并获的场合,真正能够将毒品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上,毒品交易全部完成以后被抓获的情形属于少数。如果以毒品是否实际交付为标准来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则必然使大量的毒品案件作未遂处理,不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反而会放纵毒品犯罪分子。

根据司法实践,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尚未买进即被查获的,但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抓获,从其住处缴获的毒品,应全部按贩卖毒品罪既遂认定,量刑时可酌情参照未遂犯的情节处理。

(2)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骗取、拾捡、祖传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毒品,出于牟利的目的,着手实施贩卖行为,但尚未卖出就被查获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3)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将其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的,无论卖出与否,均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摘自《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指导小组编,高贵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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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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