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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发现,很多人都普遍认为,诈骗案件不管如何退赃退赔也无济于事,哪怕是诈骗了100万然后赔偿了1000万拿到了谅解书,法定刑也依然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让很多人瞬间就失去了退赃退赔的欲望,也导致诈骗罪的被害人很少有能够拿回被骗款的。
其实,退赃退赔也并非全然没用,但是有一定的技巧,因为法律将这个口子放在了“案发前”,即在“案发前”已经退赃退赔的金额,在计算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中是可以扣减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相关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数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因此,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是可以把案发前已归还的被骗款扣除的。只是对于“案发前”如何理解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将其理解为“立案之前”。
另外,诈骗案件即使是已经立案了,恰当的退赃退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尽管诈骗数额达到了入罪标准,但倘若在一审宣判前及时地退赃退赔,也是可以获得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法律作此规定,一方面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鼓励其认罪、悔罪,及时减少自己的不法行为引发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也是为被害人的利益考虑,敦促嫌疑人进行退赃退赔,能够及时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减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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