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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办理的一个抢劫罪案件,是在当事人被抓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在办理那个案件的时候,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阅卷时发现当事人可能符合形迹可疑的自首,于是就多方面查阅案卷材料,并查找相关案例,识图去印证自己的想法,后面通过梳理,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首情节:
首先、通过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盘查时,办理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不是本案涉嫌的抢劫罪。
其次、在案证据中,并没有其他任何关于当事人当前涉嫌罪名的报警记录,也就是说,在抓获当事人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人指认他涉嫌抢劫的犯罪。
再次、当事人涉嫌行为的案发现场是在大海上,不是在其被抓获的岸边,从案发地到被抓获地,距离甚远,公安机关在查获当事人时,也并没有掌握任何海上案发现场的犯罪事实。
最后,从在案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在案发时,除了抓捕我当事人外,还在案发现场还抓获了几名和抢劫案毫无关联的人员。而且经过调查后,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这几名人员存在任何犯罪的情况。如果说当时公安机关确实掌握了犯罪线索,明确了嫌疑人或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也不应当存在抓错人和立错罪名的情况。
综上,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是在没有掌握当事人犯罪事实,也没有确定具体嫌疑人的情况下,刚好遇到我当事人,因为我当事人形迹可疑,公安机关才怀疑了他,或者是在抓捕其他人员时,以为我当事人是同案犯,便一同抓捕。被抓捕后,当事人在讯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抢劫的事实。因此,本案符合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交代的自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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