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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专利号篡改后标注于自己网店销售广告宣传,是否涉嫌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熊某为提升其经营的天猫商城“某旗舰店”商品销量,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盗用某(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一种“防蓝光光学镜片”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将专利号“X1”篡改为“X2”,并用于网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经审计鉴定,“某旗舰店”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间销售防蓝光眼镜产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3273.93元。熊某为提升“某旗舰店”的信誉,于2015年7月至11月间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刷单,该部分交易数额为298410元。2015年11月4日,熊某被抓获归案。熊某到案后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并当庭提供某旗舰店产品宣传页面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淘宝销售记录等书证;证人马某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厦门诚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漳州市公安局提取的天猫商城“某旗舰店”假冒专利产品详情截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台数据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他人许可,冒用他人专利并变造他人专利申请文件,非法经营数额达584863.93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请求依法判处。

二、法院观点

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变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法经营数额达584863.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某(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熊某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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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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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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