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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生产、销售假酒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广州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伙同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华(刑拘在逃),雇用被告人郑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8号院仓库,生产假冒“penfolds”、“RAWSON''''''''SRETREAT”注册商标的红酒对外销售。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南阳寨工业园区8号院仓库、“玛丁堡酒庄”等处当场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红酒49894瓶,以及大量注册商标标识、封帽机等造假设备,经鉴定,上述假冒红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006362元。河南省醇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汀,从朱某华处购进假冒“penfolds”、“RAWSON''''''''SRETREAT”注册商标的红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817745.23元。公安机关从杨某汀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红酒共计1291瓶。经鉴定均系假冒,非法经营数额为317479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认定杨某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制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犯罪分子处以高额罚金,既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对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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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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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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