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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有亲朋好友因资金周转需要,不得以向你借用信用卡,有的人可能觉得无所谓。反正只要借卡人能把钱还给银行就好了,不会出什么事。可近日,郭某仍因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而获罪。
那日,被告人杜某(化名)因在外欠债,和郭某(化名)商量,用自己身份证和郭某的身份证明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郭某申领后将信用卡转借给杜某使用。
信用卡到手后,杜某用卡透支13万元买车,并将所买的车辆用于抵账。后杜某陆续偿还部分欠款,但截至案发,郭某的卡仍透支11余万未还。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在2018年尘埃落定。
法院认为,根据郭某、杜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谭某等人的证实及相关书证,郭某在明知杜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帮助杜某使用虚假证明材料以其名义申领信用卡并同意杜某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达到一定金额,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郭某是持卡人,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其将信用卡出借给杜某使用,作为持卡人的郭某仍负有归还透支款的义务。但郭某在明知杜某在外欠债,没能力偿还的情况下,默许、放任杜某利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10余万,且在银行催告后仍拒不偿还,可以推定郭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作为共犯处理。
出借有风险,借卡需谨慎,如果出借的信用卡已存在透支的情况,出借人一定要及时催促借卡人还款并保留催告证据,如借卡人没还,出借人也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避免被惹祸上身。
文|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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