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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父亲身份卖房,法院认定诈骗判6年!-广州律师

子女假冒父亲的身份卖房,是犯罪吗?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这里就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汪某先是伪造了房主,也就是其父亲的户口本、身份证。之后便以他父亲的身份,在石景山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里,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把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卖掉,并先收取了10000元定金。

同年8月中旬,汪某又找张某收取剩余的首付款29万元。可惜,好景不长,到手的钱还没捂热乎,在房管局准备办理过户登记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了汪某伪造身份的情况。之后,公安机关便把汪某刑事拘留。

汪某的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处理,将全部的款项都退还给了张某,张某也对汪某出具了谅解书。但是犯罪了,该依法处理还得依法处理。

最终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卖房的事实,冒用他父亲的名义签订了卖房合同,从而使张某陷入错误认识,成功骗取了张某的30万元,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合同约定金额,认定汪某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

法院最后综合汪某的表现,坦白的情况,以及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获得张某的谅解和部分未遂等情节,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千元。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汪某虽然假冒的是自己父亲的身份,但汪某的行为是属于伪造证件虚构身份的行为,同时又编造其名下有房要出卖的事实,让被害人张某深信不疑。张某也是出于对汪某的信任,相信他是真的有房子要出售,才把钱支付给汪某。因此,张某给钱的行为是基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受骗而产生的错误认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汪某诈骗的金额达到了30万,法院根据法定刑给予6年的刑期,是考虑到汪某的情节从轻的结果。

在本案中,值得提出的是,在汪某诈骗的过程中,还有70万元没有收取,该部分钱因为还没支付,被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在犯罪既遂和未遂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考虑量刑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遂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在诈骗犯罪中,如果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且各自的金额又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那么一般是按照较重处罚,未遂部分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都是在同一量刑幅度的,则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犯罪数额作为量刑情急考虑。

本案汪某既遂部分为30万元,对应的刑期规定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其余未遂的70万元,正常法定刑是在10年以上,但因为属于未遂,降档处罚,因此,未遂部分量刑区间也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跟既遂部分法定刑相同。

因此,法院最终根据汪某的情节,在3到10年区间对汪某从轻处罚,判处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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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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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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