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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新刑期下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取保候审思路

开设赌场罪的刑期提高了,广州刑事律师这次主要讲讲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加重了,第一档量刑由原来的“3年以下”调整为“5年以下”;第二档由原来的3到10年改为5到10年。这个加重主要是体现在起点刑期上,特别是第二档达到了就是5年以上。这相对于同类型的赌博罪,是要严重很多的,赌博最高就3年。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在够罪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切入才能有效辩护,达到降档或成辩护为赌博罪,就成了律师辩护的重点。

在此之前,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先分析下这个罪名的入罪标准。

关于它的入罪标准,在现行的规定当中,主要散件于各类司法解释,

如《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的意见》就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就构成该罪,以第一档的标准5年以下的标准量刑,达到上述标准6倍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的第二档,在5到10年量刑。同时,在《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意见》也明确提到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就属于第二档的情节严重标准,刚好也是第一档的6倍。从这里也可看出,这个罪的两个档次都是很容易就触及的,而且它的入罪标准,和赌博罪其实是一样的。

除此之外,上述司法解释还针对特殊的行为单独设置了入罪立案标准,比如对于老虎机的入罪条件是10台以上的,比如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费用达到2万,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也是达到入罪的第一档的标准等等。

至于什么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像场所或网站的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和管理人员,这些人主要是提供场所、资金、设定赌博方式、建立网站的行为,对于里面的小弟,主要是被雇佣帮忙发牌、看守、接送等行为。这里要强调的是,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和明知是赌博网站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投放广告、宣传、发展会员的行为,也是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通过上面了解入罪标准和行为的定性后,对于这类案件的辩护方向其实也是很清晰明朗了,实践中,在不考虑无罪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大部分的方向都是从赌资、人数入手,最大程度进行降低,从而争取把量刑和情节减下来。比如人数,往往是根据现场抓获的人数、涉案聊天群众社交账号数量或赌站的会员账号数等进行认定。但也存在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情况,这种就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进行认定。但这类辩护方向并不是唯一且容易取得效果的,鉴于篇幅原因,其他的辩护思路我们再找时间分享。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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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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