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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后挂失取走卡内余额,男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如果出租、出卖、出售银行卡后,有的人在一开始就动力坏心思或者会禁受不了诱惑,认为卡里的钱并非正当途径获得的,即使黑吃黑吞了,也不会有人报警。

于是行为人会在提供完银行卡后,等待时机,在银行卡开始走账时,偷偷把钱转走,或者在这期间索性挂失了银行卡后把钱取走。这种黑吃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例是认定为盗窃罪。同时,因为卖卡的行为和取款的行为是两个单独的行为,在部分情况下,存在被认定为盗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

下面,广州刑事律师分享一个因为这个黑吃黑行为被数罪并罚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男子金某在明知龙某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好处,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绑定的优盾、手机卡等,按照每张2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龙某。

龙某收走了银行卡后,又把卡卖给了其上游的违法犯罪人员,被上游人员用于诈骗活动,收取诈骗款项。在这期间,有多名被害人因为上当受骗,陆续把自己的钱转到了金某的卡里面,之后又被上游人员转出。涉案期间,4张银卡内共计流水有近300万余元。


不久之后,知道卡内有巨额流水的金某和龙某眼红了,于是金某在龙某的指使和建议下,先是补办了自己的手机卡,后来又到银行柜台补办了自己之前卖出去的银行卡,两人将卡里剩余7万多的钱取走后分赃。

后法院认定,金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是通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办理并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罪标准;对于金某在他人指使下将银行卡内的钱通过挂失的方式取走,行为时金某主观上是明知该卡内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并非自己所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盗窃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金某后面取款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的行为过程中,窃取的财物并不属于行为的控制,而侵占罪在侵占财物时,财物是已经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金某名义上是已售卖的银行卡的持卡人,但是实际上但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号码等在他人的手中,金某实际上并无法支配银行卡内的资金。也就是金某出卖银行卡给上游后,其本质上已经失去对该卡的占有使用权,事实上对卡及卡内资金处于支配状态的该上线,因此,金某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将卡内资金取走,转移卡内资金的占有和支配权并予分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

对于数罪并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金某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卖卡并获利的行为,一个是在卖卡后取走卡内资金的行为,这两个行为是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且是被告人先后实施的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评价,故最终法院

对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判处1年;对盗窃罪的行为判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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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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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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