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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一图看懂卖卡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的区别和取保候审切入点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之前做了很多关于帮信罪和与之相牵连罪名的分享,对于罪名之间相互转换和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问题,广州刑事律师今天特意做了个图,再详细捋一捋。先说明下,接下来要分享的案例,是基于本人经验和对部分案例的总结,具体实践中每个案件千差万别。对于具体个案分析和辩护,还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证据和事实。

简单介绍下背景,老赵是专门从事诈骗活动,①张三找到老赵商量,二人分工合作,由老张负责干活,张三负责提供收米的工具和找人帮忙把米洗白。

之后,张三找到了李四和甲,②让李四帮忙找账户卖给他,③让甲把账号借给张三收笔款,并支付给甲报酬。

李四觉得可以赚差价,就找到朋友乙和丙,以低价诱惑乙丙把卡卖给李四,李四把收来的卡都提供给了张三,由张三自己操作控制。

老赵实施得手后,让被害人把钱分别打到了甲乙丙的账号中,甲看到账号中有款进来了,就帮张三取了出来并交给张三。丙眼红自己卡内有大笔款进来,趁张三还没来得及转走,就直接把卡注销,取走了剩下的钱。

张三把钱汇总后,又找到了王五,知道王五是专业洗米的,告诉王五最近干了一单,需要委托王五把米洗白,王五收到米后,又找到了丁,让丁提供账号,把米转给丁,之后丁又按照王五的要求,把米转入指定的账号。

至此,整个链条的交易基本完成。在整个过程中,每个人实践中涉及的罪名,我也大概在图片中注明了。

其中,张三是因为明确知道老赵从事内容,还和老赵商量分工,所以涉嫌诈骗罪。

李四是帮张三收卡的,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前,大部分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对李四进行处罚。司法解释出来后,存在着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转换的问题。

王五是专门帮助上游犯罪处理账款的,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助转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丁因为存在帮忙取现、转账的行为,实践中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存在争议和不同判法。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可以作为帮信罪的上游犯罪的。

乙在本案中,只有单纯的提供卡的行为,这个实践中认定为帮信罪一般不存在争议。

至于丙,比较难受,所以放最后说,丙直接注销并取走余额的行为,实践中基本认为属于秘密手段窃取,涉嫌盗窃。同时,丙还存在的提供卡的行为,和注销卡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应该两个行为一起处罚,所以,丙涉嫌的是帮信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

关于实践中对于提供卡涉嫌的罪名和情形,大体就是上面提到的,至于每个罪名的具体差别,可以看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往期视频或文章。

文|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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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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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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