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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梳理-广州刑事律师


两高一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修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也将从三个方面对新修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新修后量刑标准提高

2021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提高了,增加了10年以上的量刑档次。而这次司法解释的新修订,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这就意味着,通过调整后,部分案件可能就会认定为无罪了!

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这类案件是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修改之后,就全部统一标准。在《新修解释》的背景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量刑分为三档。

第一档需要符合吸收100万、吸收了150人或造成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的其中一种情形的才达到立案标准,才能入罪,处3年以下刑期;

第二档3-10年的标准是500万、500人和250万以上损失,基本是第一档的5倍;

第三档超过5000万、5000人、2500万损失,也就是第二档的10倍,法定刑就是10年以上了。

二、新修后不起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已经新增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修订后的解释更是强调了“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这一条对想悔过自新的人来说是绝对利好消息,给了嫌疑人积极配合的动力,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对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嫌疑人来说,都是双赢的条款。

因为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退赃退赔,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不像诈骗罪一样,诈骗罪只要立案了,不管怎么退,顶多是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没办法降档减轻处罚。

三、新修前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202131日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有了很大的变动。而司法解释的新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可能有的人会因为这次修改而达不到入罪标准,然后无罪释放。因此,裁判时究竟是适用新规还是旧规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只要是《新修解释》修改后还没有处理完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新修解释》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确定定罪量刑标准后,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刑法规定还是之后的。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也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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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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