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7880-6596
免费咨询热线
从现在的一些判决书可以看到,缅北的电诈产业链,有诈骗犯、“蛇头”、打手、国内负责引流、洗钱的帮手等等。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分析,这些被带回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等。这些罪名中,最重的,也只是无期。比如说去年财神集团案件,整个案件63人,1号人物曾某,数罪并罚判了15年多,钟某等10名主犯被判8到12年不等,其他50多名被告人从6个月到7年都有,也有部分缓刑的。在极个别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涉及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这些罪名,就有可能判死刑。比如这次落网的明家,那是有可能死刑的。具体缅北电诈人员会怎么判,还是要看他们的罪名、地位作用、参与时间等等这些因素。
根据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办案经验,缅北诈骗集团内部的层级一般分为首领、高层、代理、主管、组长、组员等多个级别,根据不同的级别与职位,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也不一样。他们往往分为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诈骗业务的人员。比如分成引流组、聊天行骗组、一线话物组,客服组、换现组、P图组、财务统计组等等,在犯罪团伙内部各司其职,形成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虽然说分了那么多层级,但是在刑法认定上,一般就是三种地位,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不同层级的地位认定是不一样的,首尾的层级好区分主从犯,中间层级比较不好区分,而最难认定的,应该就是胁从犯。
被抓回来的,大部分都会辩解自己是被胁迫去参与到电信诈骗的,所以应该认定为胁从犯。和主犯、从犯不同, 胁从犯是指在遭受他人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从胁从犯的角度,他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只是因为受到了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遭受伤害,不得不实施犯罪,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居于被动的地位,参与犯罪是比较消极的,所以胁从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嫌疑人在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就不会再认定为胁从犯,而是会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主犯或者从犯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案件对于胁从犯认定,一般不仅只是看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有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还会去判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是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时,才会认定为胁从犯。虽然事实上确实有些人到了缅北后,是有被诱骗、被打、被囚禁等情况,但是按照目前的一些判决来看,基本上都是定不了胁从犯的。
有的判决认为,虽然打了之后会被收走证件、手机等个人物品,但这是犯罪集团内部管理需要,而不是必然强迫他们去参加犯罪。有的诈骗集团下班时间还会将手机交还或者允许他们和家人联系,他们人身自由及通讯自由并没有受到控制,完全可以通过告诉家人、报警等方式退出诈骗集团,而且实践也证实有人是能中途离开回到国内的,所以并不存在强迫。
也有的判决认为,在培训的时候,嫌疑人都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但他们不仅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参与,也没有做出反抗的举动,反而是在高额回报的引诱下,积极接听被害人电话,并根据话术单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这些也能反映出嫌疑人不存在被强迫犯罪的情况。
但是,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大部分案件里,是不会有证据去证实相关嫌疑人有受到过暴力、威胁等情况的。所以,基本上都不会认定胁从犯,但是一般量刑时,法院还是会考虑到他们在出去前不明知是参加犯罪,而且自行离开犯罪窝点时会限制等因素,酌定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