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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司、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伪造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公司、企业银行存款的,应当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1、基本案情

1996年6月,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联络中心副主任兼北京银盾警业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北京银盾集团”)副总裁张洪发(另案处理)与时任北京银盾集团招商引资部经理的被告人张奇共谋以支付高息为诱铒,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二人通过高建忠、牟义杰(均另案处理)得知北京市百货大楼(后更名为北京市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闲置资金,便让高建忠、牟义杰欺骗北京市百货大楼称,北京市百货大楼若将资金存入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除存款银行付给国家规定的利息外,待该款贷出后,贷款方还支付一部分高于银行的利息。


同年7月5日,北京市百货大楼将2000万元存入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尔后,张洪发、张奇指使高建忠、牟义杰持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陈瞳(另案处理)提供的北京市百货大楼预留印鉴卡复印件私刻了“北京市百货大楼财务专用章”和该百货大楼总会计师刘玉兰的印章,张洪发伪造了北京市百货大楼转款的银行信汇凭证。同月10日,张洪发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到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将2000万元划入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联络中心在该办事处的帐户上,骗得北京市百货大楼存款2000万元。事后,张奇分得赃款8万元,其余赃款被张洪发和北京银盾集团使用,造成损失1200余万元。


2、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奇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储户存款,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张奇参与预谋、比对假印章、伪造银行信汇凭证,并指使他人划款,参与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张奇系帮助他人实施金融凭证诈骗,骗得的赃款绝大多数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占有,张奇所得赃款数额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张洪发等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 年01期》(总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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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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