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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20日至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自渝持中信银行重庆涪陵支行信用卡先后消费及取现人民币104926元,其间存款95212元,尚欠透支本金9714元。陈自渝经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
2007年1月14日至2008年9月21日,陈自渝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信用卡先后消费及取现83627元,其间存款74770元,尚欠透支本金8857元。陈自渝经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
(二)裁判要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只有恶意透支到一定数额时才对恶意透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只是透支的本金部分,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不是其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
(三)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自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陈自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陈自渝主动归还透支银行本金金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自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辑第841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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