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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偷后反索赔,涉嫌绑架罪被判刑!

文|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被盗男装摩托车一辆。次日7时许,赵某通过GPS定位发现该摩托车停放位置。后赵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周某一起去找该摩托车。发现摩托车停放处后,三人在附近等候盗窃摩托车的人出现。当日14时许,赵某等三人发现陈某、李某过来开该摩托车,遂持钢管上前殴打陈某、李某。后将该二人拉上小轿车,并威胁恐吓陈某、李某联系家人支付25000元。随后,赵某将银行卡账号发给陈某、李某的家人转账,陈的父亲见状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赵某、马某、周某抓获。


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认为送那两名小偷去派出所也就是关两三年,既然摩托车已被弄坏了,应该让那两名小偷赔钱。正是因为觉得报警没有用,其在找到摩托车后便询问该两名小偷怎么处理,并以车辆损坏为由要求两名小偷家属支付25000元赔偿金。广州刑事律师

后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马某、周某无视国法,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依法构成绑架罪,并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赵某的摩托车被李某偷走,赵某完全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取回该车,若该车受损或有相关零配件丢失,亦当然有权要求以相应的维修费或丢失的零部件价值为限赔偿损失,该损失由陈某、李某父母代为赔偿亦无可厚非。

但在已取回摩托车的情况下,赵某等人却要挟被害人亲属赔偿远超出摩托车价值的款项,此时已明显具有了索要不法收入的故意,并非正当的赔偿。

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确有过错在先,但应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并追究责任,赵某等人却采取的方式,擅自将被害人拘禁于偏僻场所,于法无据。

因此,马某等人提供车辆用于拘押被害人,并打电话与被害人亲属联系索要钱财,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赎金的行为,符合绑架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勒索财物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绑架罪。


文|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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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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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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