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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3天成功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2019年8月10日,某公司领导及部分员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该公司领导家属在8月11日便委托陈桂雄律师介入。接受委托后,陈桂雄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在黄金“37天内”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描述

广州市某A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顶尖的技术公司,但因广州B公司信息失窃而被立案侦查。A公司领导李某也因此被卷入本案,陈桂雄律师在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约见检察官,为当事人出具详尽的法律意见,详细了阐述了本案的关键争议、充分论证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和共犯的理由和依据,最终在第33天便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陈桂雄律师认为,共同犯罪要求参与人有共同故意犯罪,明知的故意,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但本案中李某并不具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对于本案涉及的爬虫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而非犯罪行为。在具体法律意见中,陈桂雄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观点:

①李某对他人的行为并不知情,并未参与其中,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

②李某虽是公司主要领导,但并不代表其必然知道或者参与其他员工的活动和行为。

③李某不存在任何参与“分赃”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参与共同犯罪。

④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是经过用户授权或同意合法采集并经过隐私化处理,且本案涉及的爬虫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而非犯罪行为。


案件结果

在第33天便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

从技术中立的角度而言,爬虫技术本身并无违法违规之处。但是未公开、未经许可、且带有敏感信息的数据,强行突破网站运营者采取的反爬虫技术措施,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同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搜集数据的,必须在提前告知收集的方式、范围、目的,并经过用户授权或同意后,才能采集使用。

每个案件的案情都存在差异,不同犯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均不一致,均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越早介入案件,越早了解案情,才可能详细分析案件的实质性情况从而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以免错过最佳取保时机。


文|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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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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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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