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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以传销为例)-广州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桂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人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大厦9楼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11472147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xx守所。

申请事项:广州刑事辩护律师(www.lvshi12580.com)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www.lvshi12580.com)

申请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国家刑事政策的规定,以及会见的情况,特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人现请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没有组织、领导行为,对本案chu传销的扩大没有起到积极或关键性作用,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防止打击范围过大,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传销人员分成二种:第一种是真正的领导者、组织者,即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职责、负责宣传、培训等职责或对传销组织的建立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第二种是起到扩大或关键作用的积极参与者,即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协调职责的人员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既不属于真正的领导者、组织者,也不属于起到扩大或关键作用的积极参与者,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某直至大学毕业前才了解到某公司,其自身并没有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对公司的发展、模式的设计、运营策划等并不了解。

某公司投入使用,张某某直至2019年大四学年才知道某公司这个平台。张某某在某公司中并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对于某公司的建立和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张某某也是通过被“康哥”多次引诱才了解并尝试“传销模式”。因此,张某某没有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发起、策划、操纵等起到作用,不应认定张某某为真正的领导者、组织者。

2、张某某没有在“传销模式”中没有发展下级的行为,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并没有起到积极或关键性作用。广州刑事律师(www.lvshi12580.com)

辩护人认为,对于积极参与者,刑法打击的是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作用的人。具体到本案中,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意识“传销模式”是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且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传销模式”下积极宣传和发展下级。

但事实上,某公司开始推广“传销模式”后,张某某仅仅是通过“传销模式”购买商品“薅羊毛”,系统便自动将下级绑定到“传销模式”。而正是系统的自动分配行为,才导致张某某“被动”存在了多层级和众多下线。广州刑事辩护律师(www.lvshi12580.com)

因此,在没有发展下级行为的情况下,即便张某某名下存在众多下级,至多也属于没有犯罪故意的间接正犯,不应认定张某某对“传销模式”的发展和壮大起到积极或关键性作用。否则,只要某公司平台系统自动将其他模式中的人员绑定到“传销模式”任意人名下,该人必定构成本罪。

3、张某某不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还应当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但经辩护人会见张某某了解,在“传销模式”模式中,张某某并没有通过转发链接、转发朋友圈、转发截图等宣传“传销模式”,也没有向他人宣传夸耀自己的获利情况从而引诱、发展他人加入。也就是说,张某某并没有积极的引诱或胁迫他人加入“传销模式”,不应认定张某某是对“传销模式”发展和壮大的积极参与者。刑事辩护律师(www.lvshi12580.com)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法》将行为表述为组织、领导,由此表明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一般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则不构成犯罪。这一对行为的限缩,具有刑事政策的重大蕴含,体现了缩小打击面的政策思想。因为一般的参与者虽然有些也从传销中非法获利,但具有被引诱或者被胁迫的性质,从整体上说,这些参与者还是属于被害人。正如在集资诈骗罪中,只有那些集资诈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构成犯罪,而一般的参与集资的人员,则属于被害人。

本案中,张某某既没有发展下级的行为,也没有对下级的行为进行任何协助、帮助、参与,对于直接下级以下的层级情况一无所知。如果仅仅因为系统自动嫁接的原因和获利而认定该张某某涉嫌构成犯罪,恐有不妥。

二、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害本案侦查。刑事辩护律师(www.lvshi12580.com)

本案自立案侦查以来,贵局应已通过调取证据、询问、讯问等方式固定了本案的所有证据,截至目前,该案的案件事实应早已查清,有关案件的所有证据(包括言辞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在其在本市有稳定的住处,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比较容易进行监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

因此,辩护人恳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虑到本案的本质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的因素,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望予以批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区分局                             

申请人:陈桂雄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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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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