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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提高了,和开设赌场罪一样,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里进行了修改,但具体的调整方式,和开设赌场罪还是存在区别的。
对比原来的规定,这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的修改地方有2个方面:
一个是在罪名入罪或者量刑档次的表述上,将原来的“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并新增了“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进行兜底认定的情形。
二是在量刑层面,第一档量刑中,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变,但删除可以“拘役”处罚的规定,这也是无形中把处罚底线提高了,也无形中减少了一个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至于第二档的量刑,上限由原来的“七年”提升到了十年。
因为截至到目前,关于这个罪名新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结合办案经验,并参照旧的相关规定,分析下该罪名的一些辩护思路。
在讲辩护思路前,还是得说下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犯罪构成。只有知道的怎么样的一个链条构成了犯罪,才能知道怎么切入去解开这个链条。
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对于只侵犯一种商标的,如果已经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5万或者违法所得3万,就达到入罪的标准(3年以下);如果没有销售的,货值达到15万就构罪了。第二档的标准(3到10年),已经销售的按第一档的5倍计算,没有销售的是25万以上。
对于侵犯2种以上商标的,因为侵犯的商标数量上去了,入罪和升档的标准比前面会相对低一点,变成非法经营数额3万或者违法所得2万的入罪标准,同样也是这个标准的5倍升到第二档。
目前规定已把“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再用旧的规定来说明定罪量刑标准,有什么意义?
就目前的辩护工作来看,分析清楚的目的在于:
一是在新的解释没出来,而旧的解释又没有废掉的情况下,旧的解释还是办案的参考依据,在办案中仍然适用。
二是法条修改后,多了“其他严重情节”这个兜底的条款,我们相信,即使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也是要考虑和旧司法解释之间的平衡,把销售金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作为一项入罪或升档的兜底依据。
三是从提到的标准可以看出,旧的规定里,是有涉及到违法所得的入罪和升档处罚标准的。所以即便刑法修整案修改了表示,旧的解释依然是有参考依据的。
所以,这些旧解释还是要看的。从这些旧规定的标准可以看出,这个罪名怎么量刑,主要就是涉案金额是多少钱的问题。那要做好这个罪名的辩护,首先要切入的,就是要先搞清楚刚刚涉及到的 “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这三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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