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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究竟该如何理解-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很多做电商,特别是某多多、某宝的电商朋友来说,是很容易触及到的罪名,具体原因大家都知道。前面我们主要讲了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提到了涉及这个罪名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的三个概念的问题。

关于这个罪名的辩护,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其中的一个重点,就是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因为这个罪名的主要入罪和量刑标准,就是金额的多少。所以要了解这个罪名,我们首先就要厘清这三个概念的区别。

第一,“非法经营数额”,按照解释的规定,这个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对于已销售的金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而未销售的金额,就按照标价或已查清实际售价计算;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售价的,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个概念是目前实践中用的最多、最普遍的。

第二,销售金额,从司法解释的定义来看,“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通俗来讲,就是产品卖出去应该得到的全部收入,包括还没到手的,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和“非法经营数额”重叠的。

但严格来讲,这个定义对于未销售部分的产品,是没有办法计算“销售金额”的。因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出售商品后已经得到的收入;“应得”的收入指已经出售商品后,按照合同或约定将要到手的收入。而如果商品没有销售就被查获,销售金额就没办法确定。

所以,广州刑事律师认为“销售金额”是在已销售的情况下使用的概念。如果只是用“销售金额”的概念,作为认定这个罪名涉案金额的依据,对于没有销售出去的行为就无法处罚,这样就会放纵犯罪,缩小了打击范围。这也可能是此次修改表述的原因。

第三,对于违法所得的理解,在实践中的争议是很大的,主要是因为不同的规定或解释,在定义违法所得时,存在了很大的出入。有的将违法所得定义为通过实施犯罪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无需扣除生产、销售成本;有的将违法所得定义为,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的全部收入。除此之外,即便把违法所得定义为扣除合理支出后的收入,实践中也存在着哪些成本可以扣除的问题。

对于这些争议,广州刑事律师的观点是,违法所得和前面提到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的。如果相同,那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这个罪名,分别以“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适用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就完全没意义了。而且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就是销售金额,新的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也就显得多此一举。

所以,既然刑法修正案已经将定罪量刑的标准改为了违法所得,那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中,怎么去理解违法所得这个概念,从而切入辩护,就显得很重要了。

我们认为,在这个罪名当中的违法所得,至少就是要以扣除掉合理支出后的收入作为定义。至于违法所得数额应扣除哪些相应的成本,虽然实践也存在分歧,但我们认为,最起码原材料和进货价款是应当扣除。

最后,具体到不同的案件,还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辩护,不能一概而论,没有可以统一适用的辩护套路或者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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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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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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