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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签的材料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材料-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在平时咨询过程中发现,很多朋友其实还是存在一些误区的,有的认为在公安阶段签的材料就是认罪认罚了,但其实这个时候签的,并不是我们常说的认罪认罚。现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都会让嫌疑人签订一份叫《认罪认罚告知书》的材料,这份材料是告诉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以及好处,是一份告知性的材料,之后一般还会在笔录中直接问嫌疑人“你是否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是要再次确定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如果确认了,往往会在卷宗上标示认罪认罚几个字。

但是,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侦查阶段签的认罪认罚材料并不是我们常说的认罪认罚,因为认罪认罚除了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还包括对拟进行的处罚没有异议。真正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一般是在检察院阶段,也即是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到了这个阶段,会让嫌疑人签订一份《认罪认罪具结书》,和前面的认罪认罚告知书虽然只差了2个字,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面,是有明确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这个时候如果对罪名和刑期没有异议,签订了具结书,才算严格意义上的认罪认罚。如果当事人在前面侦查阶段表明认罪认罚,但是到了后面对罪名或者刑期有异议,没有签订具结书,也就是不算是认罪认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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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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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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