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峰,男,1969 年 12 月 4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盗伐 林木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 1999 年 8 月 6 日 被逮捕。被告人王志生,男,1976 年 3 月 3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 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 1999 年 8 月 6 日被逮捕。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峰、王志...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虽然有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但行为人申请信用卡时所留信息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例指引1: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向X县农行申请办理惠农信用卡,其填报申请资料时填写的家庭住址为旧户籍地址。2011年2月,X县农行...
1、基本案情2005年11月初,被告人李路军被调离青州市益都农村信用合作社玲珑分社到益都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后,因怕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被发现,遂产生了携款潜逃的想法。2005年11月13日上午,李路军窜至益都农村信用合作社玲珑分社,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窃取了储户“郭生忠”、“张立祥”的个人存款信息资料,并换了两本“一本通”存折,把两个储户的存款转移到了新办的两个存折上,并加盖了玲珑分社的公...
1、基本案情199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成芳为骗取银行贷款,先后比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办事处储蓄章和行政章,中国建设银行青州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青州市黄楼信用社和青州市普通信用社储蓄章,潍坊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聊城地区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公章及有关银行工作人员的名章,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该办事处的存款情况。199...
1、基本案情1996年5月22日,被告人曹娅莎与同案被告人刘锦祥(已判刑)以月息21%高息存款的名义,通过他人骗取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1000万元的汇票一张,存入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次日,曹娅莎、刘锦祥将一张中国银行潍坊分行100元的定期存款单变造为金额1000万元、定期1年的整存整取存单,交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曹娅莎、刘锦祥利用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负责人李春宝的渎职,从该...
1、基本案情江西清华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深圳市萨普泰技术有限公司,经公司财务总监孙江海具体联系后,委托时在深圳代办工商登记的被告人李兰香购买他人证件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司设立和税务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委托费为人民币7000元,事成后支付。在李兰香非法购买万勇、刘伟两个虚假身份证之后,孙江海于2003年7月4日在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深圳市)开设了深圳市萨普泰技术有限公司临时账户...
1、基本案情2003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大伟翻墙跳进原打工单位盱眙县维桥乡元润食品厂(以下简称元润厂)院内,钻窗潜入该厂会计室,意欲行窃,但未能发现现金和可偷的财物。在翻找会计室办公桌时,周大伟发现一本尚未填写数额和加盖印章的空白现金支票,遂从中撕下一张,票号为14340469。次日上午,周大伟来到盱眙县盱城镇街道某刻章处,私自刻制了有元润厂厂长“马春山”、主办会计“马勇”字样的印章...
1、基本案情1996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姚建林借口融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诱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部财务处、杭州市华通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林业部竹子研究开发中心和杭州市玉皇山庄在其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滨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和平分理处开立帐户,分别存入资金3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后姚建林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滨...
1、基本案情惠春公司是私营公司,租赁某市余姚路19号301室作为办公用房,并在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开设账户,开户资金为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季某系该公司经理。 1999年5月25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季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向易高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法购买电脑5套,价值人民币2.07万元。易高公司将电脑送至惠春公司后,季某指使财务人员于1999年7月29日向对方开具了出票日期为1...
一、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作者:刘为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来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刑事卷(上) 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在某车站拾得王某的身份证后,于2015年9月9日未经王某同意,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在江西省宁都县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宁都支行十里街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宁都中山街分社各骗领一张借记卡: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办卡时存入现金100元);江西...
(一)基本案情2004年5、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化名“江某”、“张某某”、“汪某某”,将788张印有JCB、VISA、MASTER等标识及图案的伪造空白信用卡,通过上海市石门二路邮政局、曹家渡邮政局、长宁第一邮政局邮寄至日本国。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的住所地,查获张写有20条他人信用卡卡号等信息资料的纸条,其中18条信息资料系VISA国际卡的卡号磁道信息。(二)裁判要旨《刑...
(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违反国家公墓销售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等人的操纵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主要手段是将该公司塔园内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分为使用型(选位型)、投资型(不选位型)两种,大肆向社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投资型塔位可以保值、增值,并承诺在塔位购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更名、退单。尤湖塔园公司为了欺骗群众,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一)要旨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基本案情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
(一)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
(一)基本案情2007年底左右,浙江绍兴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集团,另案处理)董事长袁某某(另案处理)虽明知该集团已经营困难,仍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通过被告单位金源公司以虚假循环贸易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纵横集团使用的要求。周某某在误信纵横集团届时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同意了袁某某的要求,还提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上海公司)投保以便顺利获得贷款。袁某某亦予同...
2020年12月26日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条表述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不仅具有转贷牟利为目的主观故意,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1.从时间上来看,贷款时间和出借给他人的时间基本同步。本案被告人周某从农商行贷出的60万元贷款,与康某向其出具60万元借据为同日,且于次日,将该60万元转账于康某;在康某向被告人周某出具100万元借据的次日,被告人周某又从农商行分别贷出70万元和30万元,并将该...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综合授信获批后,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杨世松为单位牟取高利转贷他人的息差,利用被告单位所获授信贷款,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利率转贷他人使用,所获利差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世松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在主观上没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故意。经审理评断...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390万元是对港领置业的投资,不是借款或转贷谋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确认的上诉人唐某、李某供述、证人王某1、孙某1成等人证言及威海项目投资确认书、联合开发协议书、记账凭证、转款凭证、贷款档案等书证在卷佐证并相互印证,王某1、孙某1成为筹集收购港领置业的资金向唐某、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