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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应海上冻品走私这一类特殊走私方式的主观认定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下称《会议纪要》)中针对成品油海上走私的故意推定情势做了更细致的逐项列举。因为“办理非设关地走私冻品类案件可以参照纪要的精神处理”,因此,海上冻品走私的犯罪故意认定要点概括如下: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
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冻肉的,通常会根据冻肉的来源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那么,这两个罪名各自是如何处罚的?往哪个罪名辩护更有利于当事人呢?一、为何有罪名差异?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发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目录当中,此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亦有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一、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废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设的罪名,是指违反海关法和相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
一、走私油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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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10年刑事工作经验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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