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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定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

(巨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第二十三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六条。


(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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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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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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