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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定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

数额巨大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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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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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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