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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设的罪名,是指违反海关法和相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

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其具有走私废物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避海关监管的重要依据是行为人是否就进出境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将境外的废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关境的行为,将废物运输出我国关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量刑标准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四条 

1、立案标准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2、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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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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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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