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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丁国勤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丁国勤与被害人邵某某系恋爱关系,2000年10月3日晚邵某某被人杀害,次日,德清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丁国勤刑事拘留。2001年3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国勤死刑。2001年5月10日,浙江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5月2日,浙江省高院再审立案。2017年7月17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宣告丁国勤无罪。
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丁国勤因恋爱不成,为泄愤杀死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丁国勤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均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除丁国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改判纠正。
【典型意义】
由于原判是一起杀人死刑案件,案件重大,案情复杂,原审被告人丁国勤又有认罪供述,加上案发于17年之前,申诉再审难度极大。预防刑事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更体现刑事律师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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