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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
(巨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别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二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五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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