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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集资诈骗案-广州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辉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二)裁判要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周辉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极少用于经营,在明知收益无法支持其承诺的高息及回报情况下,仍继续发布大量虚假投资项目非法集资,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及随意处置,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其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原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准确。

中宝投资咨询公司及变更后的中宝投资公司均为一人公司,公司增资后即抽逃出资,公司没有经营任何实体,所有资金进出均由周辉控制。公司不具备法人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是周辉实施犯罪的工具,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周辉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已明确废除刑法第199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相关量刑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法院不可能再继续适用前述法条,且一审法院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属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故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对被告人周辉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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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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