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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广州律师

为了回应海上冻品走私这一类特殊走私方式的主观认定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下称《会议纪要》)中针对成品油海上走私的故意推定情势做了更细致的逐项列举。因为“办理非设关地走私冻品类案件可以参照纪要的精神处理”,因此,海上冻品走私的犯罪故意认定要点概括如下:

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冻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1. 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的船舶,或者使用虚假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伪装的车辆的;

2. 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未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3. 故意关闭或者删除船载AIS系统、GPS及其他导航系统存储数据,销毁手机存储数据,或者销毁冻品交易、运输单证的;

4. 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偏僻地点装卸冻品的;

5. 使用无实名登记或者无法定位的手机卡、卫星电话卡等通讯工具的;

6. 使用暗号、信物进行联络、接头的;

7.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8. 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冻品交易款项的;

9. 逃避、抗拒执法机关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预案的;

10.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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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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