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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案件是不是就结束了?从相关规定来说,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办案部门是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也就是说,解除取保要么就是时间满了,要么就是可能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追究的情况。实践中如何判断自己的是属于哪种,一种简单的办法就是看看取保候审的材料上面是写着“证据不足”还是“社会危害性低”还是什么其他事由,对于“证据不足”这种解除取保的,如果没有再补充到新的证据,后面就大概率没事了。如果是其他的,基本上还是有后续的。当然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真的结束了,要么是给你出具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文书,要么是不起诉的决定书或者是生效判决,这才代表真正的结束。其实呀,到底属于哪一种解除取保,大部分人自己心里应该明白,所以还是别在边缘游走的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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